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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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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意见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8-09-12 * 浏览 : 5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建设单位责任

(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投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以及先开工后补办手续;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发包、指定建筑材料;不得克扣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拖欠项目工程款、监理费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预算中足额保障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确保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达到质量要求。

(二)强化建设单位全程监督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健全项目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选派具有工程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须同项目负责人签订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须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法依规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建设单位须强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的履职和质量监管,防止出现监督责任弱化、虚化以及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过度依赖。

(三)规范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编制符合项目实际和需要的招标文件,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要求予以明确。建筑工程合同应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和特别约定相结合方式,对质量安全责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明确实施单位未达质量要求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建设单位应履行合同监督义务,强化合同契约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核心条款须保持一致。

(四)严格遵守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工程均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落实建筑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建设单位应强化建筑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档案按规范标准移交城建档案馆。

二、强化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五)明确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依规承揽资质范围内的业务,选派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签订《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勘察和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工程变更、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投资浪费等,勘察设计单位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责任。

(六)规范勘察作业质量监督管理。严格实行勘察现场作业事前报告制度,作业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对勘察作业过程实施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专业人员对勘察作业项目进行抽检。勘察现场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人证合一”,严格按勘察纲要或作业方案实施,认真做好原始取样和原始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勘探孔数或压缩勘探孔深。

(七)强化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设计单位须提高现场踏勘工作的深度和精度,严格遵守规划指标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选用应在眉山市工程造价信息范围内,对确需在工程造价信息之外选用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八)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能力。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重要环节以及建筑材料性能等,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和投资浪费。强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勘察设计现场服务,指导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对现场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三、强化施工单位责任

(九)突出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负总责,须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调整、减少项目负责人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订《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十)工程管理 规范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施工方案等明确的工序组织施工,严格遵守施工质量、安全控制及验收规定,严格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制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建设、设计、施工等项目基本情况。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污水、噪声、固废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等要求。